2025-04-11 07:03 点击次数:184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对于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入口商品加征关税设施磋磨实施事项的公告)
证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于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入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于调遣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入口商品加征关税设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悉数入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品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入口的(以下称“在途货品”),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现就上述设施磋磨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诉入口原产于好意思国的悉数货品,在现行纳税面容、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品”,入口企业可恳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入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好意思国洋货品的运载情况,阐明装载磋磨货品的运载器用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干货品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诉入口。
恳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品”,应在装载该货品的运载器用申诉进境后申诉入口;对自海关特地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面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交易内销等交易面容下洋货品,恳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诉内销入口。
三、对“在途货品”恳求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入口企业,其相干洋货品应当按如下条目申诉:
(一)洋货品报关单“启运日历”栏目应填报入境货品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港口的日历,填报的启运日历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期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
其中,对自海关特地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面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交易内销等交易面容下洋货品以过火他无内容出入境货品,申诉时应在随附票据栏目上传货品运载情况评释材料(评释材料需包含货品自境外启运地运载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刻、运载道路等信息),同期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品>”。
(二)在入口申诉步地,入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元高兴,已核实洋货品安妥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章程的情形,恳求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元对申诉内容及提供的评释材料的真正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职守。”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诉入口(对于采纳提前申诉面容入口的货品,该时刻指运载器用申诉进境时刻),且已交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品,入口企业经自行核实洋货品运载情况,阐明磋磨洋货品安妥“在途货品”的章程,可向海关恳求退还相干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章程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干评释材料。
五、加工交易项下入口原产于好意思国的货品,现行保税计策不变,具体处置条目如下:
(一)海关特地监管区域保税入口原产于好意思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沿路保税料件申诉;海关特地监管区域外保税入口原产于好意思国的货品,其加工后的制品(含副居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制品(含残次品,不含副居品)内销时按对应的沿路保税料件申诉。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交易手(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TG账册)项下的入口料件属于原产于好意思国的,加工交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处置。加工交易企业在手(账)册开垦、变更时,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加工交易专用手(账)册项下悉数制品不得保税流转。
加工交易企业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处置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加工交易手(账)册开垦、变更时,对原产于好意思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干制品,应在其商品项的商品称呼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度(地区)的同类货品分开商品项备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地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面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波及原产于好意思国的货品的,不得开展改动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通俗加工业务。
撸啊撸特此公告户外 高潮。